申請資格

Apply Qualifications

外籍勞工工作資格及規定(資訊來源勞動力發展署)
目前開放外籍勞工來臺從事的工作為:家庭看護工及家庭幫傭、機構看護工工作、製造工作、營造工作、海洋漁撈工作及屠宰工作。
工作年限依就業服務法第52條明定,外籍勞工在臺工作期間,累計不得逾12年。惟外籍家庭看護工經專業訓練或自力學習而有特殊表現經許可者,且符合本部所定之資格、條件者,得檢具申請書等規定文件申請延長工作年限至14年。